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发〔2018〕101号)和《中卫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发〔2019〕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县(区)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爱国卫生政策。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资格标准,组织落实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贯彻执行区、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
(十)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卫,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人事、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二)规划信息与财务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设施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三)疾病防控与基层卫生科(卫生应急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运行评价、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落实家庭医生制度。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儿童免疫与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医政医改科(中医药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药物制度和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临床用药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健康扶贫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法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拟定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健康促进科(妇幼老龄科)。承担健康中卫和健康产业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和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健康中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3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706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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