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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1/2025-00003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部门: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1月15日
标  题:
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规划方案,完成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

(三)负责全市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信息收集、处置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四)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毒物、污染物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

(五)负责全市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负责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检测和防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病媒生物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

(六)负责指导、考核、评价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疾病防治及监督协管工作,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范围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素养水平。做好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总结防治经验。做好人才培养和科研教学工作。

(九)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监督检查市属和管理的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卫生、内设医疗保健场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监督检查中卫工业园区范围内和市场管理的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警示、告知、预防等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市属和管理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地址

中卫市丰安东路与宁钢大道交会处

三、电话

办公室:0955-7060011;疫苗接种:0955-7060042;

健康体检:0955-7060032

四、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 ,14:30—18:00;

冬季:8:0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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