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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1/2023-00182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标  题:
中卫市2023年上半年疾病应急救助落实情况

中卫市2023年上半年疾病应急救助落实情况

为保障我市身份不明、无力支付的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21〕123号)精神,我市明确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开展救治,每年分两批次(6月、12月)对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拨付。

目前,我市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为主要收治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时,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第一时间通过医院用户名登录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救治患者个人信息和救治信息并上传。

2023年上半年,完成海原县人民医院1家医疗机构1人(无力支付人员)救治费用的初审审核,初审申请基金支付金额为28197.17元。审核资料于2023年6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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