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中卫市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卫发〔2021〕29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2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公共卫生、职业和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等专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在制定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方案时,应当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被监督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底档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积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计划制定随机抽取规则、方式,于2021年4月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县(区)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报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执法检查人员调整、特殊情况删除任务等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备案。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四、加强统筹部署
(一)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各县(区)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在完成抽查计划内容的基础上,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普遍问题和重难点问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积极推进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等设备的使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级监督机构将抽查结果信息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宁夏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要求,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专业抽查任务,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三)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于11月10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梳理汇总,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
2021年全区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电子版也可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雅璐
电 话:0955-7060355 传 真:0955-7060380
邮 箱:zwswsj@163.com
中卫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雍彦峰
电 话:0955-7060307 传 真:0955-7060307
邮 箱:nxwsjd_500@163.com
附件:1.中卫市2021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中卫市2021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4.中卫市2021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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