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卫卫计发〔2018〕2号中宁、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及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市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精神,推进辖区内医疗联合体建设、分级诊疗等相关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94号)精神,现将中卫市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
二、诊疗病种
县级分级诊疗病种200种,基层分级诊疗病种72种(在自治区确定的第一批和的基础上,征求了两县卫计局及沙坡头区各医疗机构意见,对基层分级诊疗病种进行了微调,新增加7个病种)(详见附件)。
三、临床路径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把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应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病种目录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以按病种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四、有关要求
(一)中宁、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沙坡头区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落实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与各项重点工作同考核、同落实,确保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所属级别医疗机构诊疗目录要求,结合临床实际工作,认真梳理本机构诊疗病种,切实开展服务群众健康的诊疗活动,为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工作作出努力。
附件:1.县级医院诊疗病种目录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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