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卫计发〔2018〕11号中宁、海原县卫生计划生育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及《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处置不当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强化人员培训,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严禁非法倾倒买卖医疗废物。
(一)明确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禁止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全程交予保洁人员。
(二)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定期考核。
(三)采取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七)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八)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禁止饮食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九)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运送工具,按照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三、建立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废水处理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水管理制度、职责,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市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建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规定正常运行,废水排放达到环保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监测并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四、明确职责,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管力度
市(县)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五、积极推进,落实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的准确分类管理、分类投放、分类处置和输液瓶分类管理,并与垃圾回收单位对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的目标。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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