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危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卫卫计发[2018]83号中宁、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水平及能力,预防、减少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3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高危孕产妇救治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进行责任追究,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行孕产妇委托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
全市各乡镇(社区)辖区内的孕产妇孕期保健,经本人或家属申请,并自愿选择服务管理单位,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同意并委托乡镇(社区)进行服务管理。服务管理内容包括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市内跨县区的孕产妇孕期保健管理,原则上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委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服务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孕产妇孕期保健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委托书》为依据进行服务管理并进行资金结算。不委托、不进行服务管理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和不予划拨工作资金。委托时间原则上从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时即可委托。
已经本人或家属申请孕产保健,但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不接受委托造成投诉或纠纷1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院长(主任)、分管院长(副主任)进行工作约谈;发生3次的除约谈外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发生5次及以上的,给予院长(主任)、分管院长(副主任)诫勉谈话。辖区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的,经查实属不委托、且服务管理空白的,对院长(主任)、分管院长(副主任)、妇幼专干在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逐级进行工作约谈,责令单位扣罚其2个月的绩效工资。属接受委托的乡镇(社区)因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的,按单位隶属关系对院长(主任)、分管院长(副主任)、妇幼专干给予通报批评,并逐级进行工作约谈,由所在单位扣罚其2个月的绩效工资。
市内县、区之间流动居住的孕产妇保健,外省、市、县(区)的流动孕产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孕产保健委托服务管理,不进行委托服务和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的,对院长(主任)、分管院长(副主任)、妇幼专干进行通报批评,并逐级进行工作约谈,责令单位并扣罚其2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从源头严防风险
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卫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管理的服务内容要在本单位、本辖区进行公开公示和宣传。对初次进行产前保健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高危孕产妇要及时转诊到市、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每一位孕产妇均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形成“全面筛查、分级管理、辖区追访”的筛查评估保健管理网络。
医疗保健机构若不按规定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不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对县(区)在全市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县(区)卫生计生局主要领导进行工作约谈,年终考核视情况从县(区)总分中扣除0.5至1分。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做第一次产前检查未进行病史询问、妊娠风险评估及发现高危孕产妇未及时进行转诊上报的,在县(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在医疗机构总分中扣除0.5分。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经调查核实为未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未进行追访管理的,除对责任单位在县(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年终考核从单位总分值中扣除0.5至1分,对分管领导、首诊大夫、妇幼专干由所在单位扣罚2个月绩效工资。
三、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各镇乡卫生院、社区(街道)对发现的高危孕产妇按规定进行转诊上报至市、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专案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属于“橙色”“红色”级别的,自发现之日起分别在3日和24小时内上报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节假日电话上报)。上转到市、县人民医院或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高危孕产妇,接收单位每周要及时将接诊反馈单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坚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原则,实行“发现一例、登记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的规定。市、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双向管理”和随访机制。
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发生死亡后,经调查核实,如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督促产检未达到要求次数、随访不及时,或未筛查登记、脱管,或高危孕产妇符合转诊条件但不及时进行转诊,或市、县人民医院(救治中心)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转诊的高危孕产妇管理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的,均由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责任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院长(主任)、救治中心负责人、孕产保健门诊大夫、妇幼专干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工作约谈外,所有责任人年度内均不得评先评优,并处扣罚2个月绩效工资。
四、落实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职责,严守安全底线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29号)、《中卫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卫计发〔2017〕103号)要求,中宁、海原县人民医院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中心,分别承担本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并公开公布救治电话,畅通绿色通道,明确救治流程,对本辖区危重症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市级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中心(中卫市人民医院)除承担沙坡头辖区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职责外,应接受中宁、海原县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同时对两县危重症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县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中心因转诊救治协作机制不畅,或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或发生纠纷上访,或导致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后果的,按照责任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救治中心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并处扣罚2个月的绩效工资;若连续发生纠纷上访或死亡案例的,除通报批评、工作约谈外,并处扣罚3个月的绩效工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岗位调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出现孕产妇死亡者,按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要求,12小时内应将死亡信息电话上报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8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信息快报卡》(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及时上报者,由属地市、县卫生计生局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下级医疗单位上报市、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高危孕产妇,或市、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救治管理不到位发生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例超过控制指标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年终效能考核总得分中扣除单位0.5至1分,对妇幼计生中心及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予在系统内以通报批评,对妇幼计生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逐级进行工作约谈,对具体责任人扣罚2个月的绩效工资。
五、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建立督查机制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助产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应急预案,明确救治专家及责任,完善抢救转诊程序和规范。开展助产的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季度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
市、县级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中心要成立由医务科、内科、外科、急诊科、产科、儿科、麻醉科、ICU、药剂及检验等科室技术人员为支撑的抢救专家组,在分管领导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有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救治工作。
开展助产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建立产科、儿科会诊和产妇分娩时有儿科医师在场或通知及时到达现场参与救治的工作制度。市、县级救治中心对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会诊、抢救困难的,应就近跨级转诊到上级救治中心救治,确保抢救迅速、及时有效。
市、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总结、上报、反馈、追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情况,适时组织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专家评审,每季度对所辖地区各助产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1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两县卫生计生局要加强行政监管,督导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落实业务指导责任,对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例开展死因调查核实。
发生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例,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超标的,经调查核实,实属助产医疗机构未制定救治应急预案,或未建立救治专家小组,或责任不明确、抢救转诊程序不规范,或未开展或极少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和急救演练,救治中心抢救机制不顺、多科室会诊救治协作机制不畅等原因的,按照助产机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年终效能考核中视情况扣罚责任单位总分值中的0.5至1分,对责任单位及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逐级给予通报批评和工作约谈。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例发生后,经调查核实,实属市、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收集、总结、上报、反馈、追踪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工作中有工作懈怠、效率不高、情况不明、业务指导不力等情况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分别对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工作约谈,并责令单位对具体责任人扣罚1个月的绩效工资。
市、县卫生计生局落实责任追究不力,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卫生计生局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县卫生计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责任科室负责人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逐级进行工作约谈。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县(单位)实际的高危孕产妇管理救治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责任追究一律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具体失责责任人绩效工资的扣罚由所在单位内部落实,失责核查原始记录和处理决定由所在单位存档备查。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