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卫卫计发〔2018〕6号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沙坡头区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333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沙坡头区所有乡镇实施,在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的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孕产妇),均作为服务对象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
二、工作内容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表1。
(一)妊娠风险筛查。
1.筛查机构:
镇罗镇、永康镇、宣和镇、兴仁镇中心卫生院及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常乐镇卫生院为本辖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本社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按照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中心为孕产妇购买服务分片区及孕妇知情自愿情况到中卫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香山乡卫生院为本辖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通知辖区孕妇到中卫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各医疗机构均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详见附表2)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督促孕产妇至相应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相关服务,及时随访并记录相关信息。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中医医院、沙坡头区人民医院对首次就诊未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含第一次产前检查)或未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孕产妇,要求立即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将筛查结果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给孕妇;同时指导孕产妇携带相关记录到居住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由建册机构将筛查结果转录至《母子健康手册》中。
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2.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必须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
(1)必选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一般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⑤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建议项目:特殊辅助检查,包括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等。
3.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粘贴统一制作的“妊娠风险筛查阴性”(绿色)标识“”、记录筛查机构、筛查日期,同时在“孕产妇保健管理花名册”中注明筛查结果和筛查日期,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用红色笔勾选相应的筛查阳性项目、记录筛查日期及筛查机构;将“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中,并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孕产妇健康档案”的右上角粘贴统一制作的“妊娠风险筛查阳性”色标标识“”、记录筛查机构及筛查日期。筛查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详见附表3),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指定的色标分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每周二将转诊单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孕产保健科,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评估结果于收到转诊单的一周内反馈至转诊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对未能及时评估的,督促及时就诊,确保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1.首次评估: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表4)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接诊登记中填写评估结果(风险等级)及评估日期,同时将代表相应风险等级的标识“”粘贴在《母子健康手册》的相应位置。对标识为“黄色”及以上风险的,要求详细登记家庭住址(或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以备随访。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2)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相关结果用红色笔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中进行标记,记录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附在《母子保健手册》中;同时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顺序粘贴代表相应评估结果的标识“”,注明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要求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表5),“橙色”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红色”在24小时内报送。
2.动态评估:开展妊娠风险评估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母子健康手册》上“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依次粘贴代表相应风险等级的标识“”,并填写评估单位和评估日期。在动态评估中孕妇如同时存在不同风险等级,要按照较高风险的等级进行管理、标识。
(三)妊娠风险管理。
沙坡头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由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负责沙坡头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和转诊,联系人:杨月华,联系电话:13723336197;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由市人民医院(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承担,负责沙坡头区危重新生儿的救治和转诊,联系人:李红梅,联系电话:15009559919;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指导中卫市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联系人,樊杨;联系电话:13895319858;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负责指导中卫市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联系人,张亚楠,联系电话:13995108502)。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各乡镇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孕产妇管理咨询电话:0955-7063681)。
各医疗机构要将开展妊娠风险管理的内容、范围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宣传;对没有管理权限或病情变化需要转诊的,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转诊至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分类管理时,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各医疗保健机构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要求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中卫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在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病情加重或具备转诊条件的,及时转诊至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直接转诊至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可以在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孕期管理,在市人民医院(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院分娩,并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要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三、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制定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明确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中职责;明确沙坡头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职责,并督促落实;协调各医疗保健机构与市级危重救治中心的转诊、救治工作。
3.掌握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4. 负责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掌握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市卫生计生局委托,定期对沙坡头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负责市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中心所辖区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及产前检查。
4、负责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5、组织开展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6、为沙坡头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印制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所使用的五色标管理标识,并进行配发。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1.按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送。
3、各乡镇卫生院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孕妇建册,建册孕妇根据购买服务分片区转介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随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6.香山镇卫生院为孕妇建册,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孕期首次妊娠风险评估及产前检查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7.开展助产服务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兴仁镇中心卫生院对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8. 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信息管理
(一)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承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相关登记,定期将新增的筛查、评估、管理数据上报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健科;相关接诊登记中要包括是否初次就诊或复诊、孕产妇的地址(常住或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开展妊娠风险筛查或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等级)、筛查或评估的日期、处理意见或建议、是否转诊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健科按要求收集、审核、汇总后报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由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项目报表以单位汇总后进行逐级上报。分为月报信息和季报信息。
1.月报信息: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汇总表”(附表6),将评估风险等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信息汇总后,每月4日前将上月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健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月7日前报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2.季报信息:包括“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情况季报表”(附表7),各级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随同其他季报表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的审核、上报;市级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5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报表审核、汇总。于10日前报市卫生和计生局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2次工作督查及质量控制,并将督查结果报送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及指导意见。将每次督查结果形成报告于督查结束后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控制,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相关内容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执行。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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