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成立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卫卫计发〔2018〕134号中宁、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建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中卫市医学会为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组织和日常事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之规定,建立中卫市职业病鉴定专家库。
四、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内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首次鉴定。中卫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在中卫市医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业病鉴定的各项职责,完成中卫市本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有关事宜。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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