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卫计发[2018]141号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
心理健康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家卫计委等24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精神,深入推进健康中卫建设,满足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医疗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意义
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卫计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整合现有资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积极开设心理科门诊(设置标准见附件),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心理咨询室,各医疗机构至少要配备1名专兼职精神疾病咨询心理医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加强人文关怀,普及心理咨询、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减轻患者心理痛苦,促进患者康复。市人民医院作为区域综合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提高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市、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聘请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机构专兼职精神疾病咨询心理医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二)重视心理危机干预援助工作。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三)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开展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四)关注全民心理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师要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服务工作,在专业机构指导下,探索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评估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逐步将居民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
四、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考核评估
各县(区)卫计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重视,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请认真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心理健康医疗服务工作专兼职人员名单报市卫计局法制科(407)。
联系人:马静 联系电话:0955-7065355
邮 箱:327874671@qq.com
附件:1.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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