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中卫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卫发〔2024〕22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2024年中卫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中卫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宁卫办发〔2022〕15号)及《中卫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卫卫函发〔2022〕28号)要求,为顺利推进2024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治理任务,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治理任务
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以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企业为主,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的90%。
三、治理目标
到2024年底,纳入本年度治理范围的企业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遏制,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四、治理措施及方法
(一)强化主体责任,注重源头治理。各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
(二)强化治理重点,注重工艺改进。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检测评价,注重整改成效。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并对企业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强化短板弱项,注重监督指导。各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梳理、准确掌握各治理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要结合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试点工作,对已治理达标的企业进行抽查和“回头看”,防治反弹复发,对纳入年内治理范围的企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重点跟进监督促进,用好教育引导和处罚惩戒两种手段,力促消除危害,整改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危害源头治理。各治理企业要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持续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定期检测、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督促整改无效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三)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利用职业健康管理微信群、单位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平台,结合边执法边普法等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加大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强化专项治理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的推广,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完成治理工作总结。各治理企业根据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整改结果上传至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模块。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卫健委。
联系人: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莉 电话: 0955-7065355
电子邮箱:zwswsj@163.com
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姬合 电话:0955-7060312
电子邮箱:nxwsjd_5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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