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市信访局推出《信访工作条例》系列学习问答,一起学起来吧!
35.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何告知信访人?
答: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6.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37.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38.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39.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如何处理?
答: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40.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冲击机关、单位,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41.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对待群众的诉求?
答: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42.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3.如何理解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答: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就是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44.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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