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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系列学习问答之六

2023-10-10 来源:中卫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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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市信访局推出《信访工作条例》系列学习问答,一起学起来吧!  

45.对信访人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46.信访人反映的哪些情况、提出的哪些建议意见,应给予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7.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办理?

答: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8.应如何对待信访人的告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

答:不得将信访人的告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告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9.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如何办理?

答: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50.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诉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51.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事项如果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

52.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53.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事项如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54.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解、和解?

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55.对《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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