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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系列学习问答之七

2023-10-16 来源:中卫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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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市信访局推出《信访工作条例》系列学习问答,一起学起来吧!  

56.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查?

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57.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8.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核?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59.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0.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单位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提出复核的期限内。

61.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诉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62.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63.如何对信访工作进行督查?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64.如何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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