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信访信息;
(五)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六)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和信访反映方式;
(七)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三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科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需要领导审批的,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中本单位政务公开栏目;
(二)本单位办公场所显示屏、公告栏、公开栏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二)属于本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本单位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本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信访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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