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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18-93690
文  号:
卫安监管发〔 2018〕 18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2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

卫安监管发〔 2018〕 18 号

各县(区)安监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防范和遏制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中卫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立即行动,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监工贸〔2018〕1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含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整治时间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8月底。

四、整治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2月12日至6月30日)。各钢铁企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各钢铁企业要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做到真排查、真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按期完成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逐一核实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淘汰设备、工艺的停用和改造工作。要组织对钢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实填写《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2),于7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企业自查表》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汇总上报至市安监局。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8年8月1日至8月15日)。市安监局将对各县(区)安监局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并组织专家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进行初步验收。

(四)全面验收阶段。2018年8月下旬,自治区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我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2018年10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各县(区)安监局,各钢铁企业要做好相关迎接验收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吸取贵州省“1.31”和广东省“2.5”两起煤气中毒较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落实层层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利用好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形成部门企业共同重视的良好局面。

(二)统筹兼顾,“问题导向”,深入排查整治。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突出《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中具体要求,对照《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的防范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指导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科学制定整改计划,实施自查自改工作,全面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确保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2017年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但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对整治不认真、不到位、不及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及时报送当地发改和工信部门。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4.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公益目录(第一批)

          5.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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