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安监管发〔2018〕16号各县(区)安监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发展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10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冶金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2017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企业制定2018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及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二)检查整改阶段(6月1 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要依法处罚。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各县(区)安监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整理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组织人员适时进行重点督查抽查,并予以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是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促进本质安全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各县(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业人员,精心组织实施。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二)严格检查,务求实效。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查看财务报表、台帐、购物清单、实物等形式,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全面分析,及时总结。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对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重点说明检查企业数量、检查覆盖率、合法企业数量、违法企业数量等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联系人:刘宏强 联系电话:7068550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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