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安监管发〔2018〕15号各县(区)安监局,沙坡头区、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全市禁毒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全年监察执法计划我局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重点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二、 检查范围
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化工、医药企业和工贸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申领、按期换发或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是否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生产、经营;是否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是否使用他人的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出入库、进货与采购、销售发货以及生产企业半成品管理等内容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按时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填报信息系统年度报表;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是否严格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进行销售;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四)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化工和医药企业是否建立防止被盗和流失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将使用、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或转让他人。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现成立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龙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鲁擎飞 市安监局副局长
雍正嘉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刘宏强 市安监局工业园区分局局长
万 宝 市安监局矿山与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 浩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员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各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安监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活动,市安监局对各县(区)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并予以全市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将这次检查活动与当前开展的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检查活动扎实有效。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按上限加重处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严厉打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法、认真细致、不走过场,对每一个企业的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留存备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各县(区)安监局、沙坡头区、中卫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措施、检查企业数量、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罚和企业整改情况)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附件:各县(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发放统计表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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