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 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加大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现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2024年5月9日,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产一车间冷鼓工段冷凝泵房2号循环氨水泵(设备编号YGHC-0014)出口压力表根部阀操作手轮缺失,未进行维护,在发生压力表损坏氨水泄漏情况下,不能及时关闭阀门,无法快速切断泄漏源。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7A)的规定,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
2024年6月26日,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芬苯达唑车间二层还原釜之间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6A)的规定,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正开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
2024年7月1日,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宁夏正开源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抄纸车间七抄网部一工作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1》的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6A)的规定,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宁夏正开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冷修工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违法案
2024年8月16日,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中频炉出炉口铁水罐起吊点西北侧8米内。不符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王丽荣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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