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基准》),《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严格遵照并规范执行,深入领会《基准》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好适用说明及裁量细则中的各项要求,持续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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