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三)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增强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市安委会“九个一”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帮扶指导和精准执法的震慑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冷修工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违法案
2024年8月16日,中卫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中频炉出炉口铁水罐起吊点西北侧8米内。不符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新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夏正开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
2024年7月1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宁夏正开源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抄纸车间七抄网部一工作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1》的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6A)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整改,且没有危害后果,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尊胜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8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尊胜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陈某某进行金属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尊胜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乌玛高速渠口服务区加油加气站未进行安全评价案
2024年8月20日,乌玛高速渠口服务区加油加气站项目相关负责人主动向应急部门上报乌玛高速渠口服务区加油加气站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事实。经应急部门核实,存在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乌玛高速渠口服务区加油加气站项目施工单位停止建设渠口服务区加油加气站项目,限期改正,并处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责人处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宁夏飓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原县闽宁科技园(南区)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2024年4月28日海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检查宁夏飓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原县闽宁科技园(南区)项目一期工程。经检查发现:一期工程一标段存在地面标高尺寸与设计标高尺寸不符,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问题,随后住建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组织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进行复核,确定该项目地面标高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相差超过施工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原县住建局对宁夏飓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2875元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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