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促进我市工矿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以“互联网+执法”系统为平台,以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重要手段,突出危险行业和高风险领域,加大对各类企业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具体为:年度执法计划任务完成率10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100%;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10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率100%;信访受理案件查办率100%。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推动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持续下降。
二、监督检查的分类、频次、方法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分类
监督检查主要由局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应急协调科、执法支队承担。根据检查方法和检查目的,分为重点监督检查、一般监督检查两类:
1.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和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一般监督检查单位。主要为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相对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工贸等企业。各科室(支队)分别随机抽查各县(区)、管委会企业数1-2家。
(二)监督检查频次
对列为重点检查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每年要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对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单位,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增加一次。
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重要时期、重点时段以及通过受理、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不同监管科室(支队)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列为一般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方式了解情况。监督执法检查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主要对企业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员工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兼职救援队伍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日的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测算。
2025年,我局在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30人,实有担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22人,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第八条第(一)项“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的要求。
(二)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测算(5390日)
2025年全年总天数365日;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日、春节4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2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3日;宁夏地方节假日:开斋节2日、古尔邦节1日共3日。全年人均法定工作日为:365日-104日-13日—3日=245日。
全年全局总法定工作日=245日/人×列入执法计划22人=5390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测算(2530日)
全局非执法工作日全年累计2530个工作日,包括机关值班备勤,组织学习培训考核,参加自治区、市安委会例会、本局会议、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法定年休假、病事假、婚(丧)假,党群活动,各科室其他工作等所占用的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2486个)
全局其他执法工作日全年累计2486个工作日,包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参加市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建档、跟踪及整改等方面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有关宣传工作;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事项,开展安全生产受理查处核查答复工作,完成自治区安委办、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执法任务,开展听证、复议和应诉及各部门专项整治等执法业务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374个)
全年全局可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5390-非执法工作日2530-其他执法工作日2486=374个工作日。其中用于重点检查30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74个工作日。
2025年,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31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守规定。监督执法检查是监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责任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关于规范涉企监管执法检查有关决策和部署,做到“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各相关业务科室(支队)既要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又要坚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妥善处理好监管执法和非执法工作事项,确保监督检查计划全面落实。
(二)细化方案,分级监管。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要及时互通监督检查相关信息,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检查、走过程、运动式检查,提高检查实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要将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市应急管理局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县(区)、管委会不再重复执法检查,确需检查的要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要将执法检查方式、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按照已审批的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检查报批报备程序,在监督检查中要做好与各县(区)、管委会的联系沟通协调和配合。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法,提高质效。要严格现场执法程序,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落实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存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防止乱罚款等现象。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落实“谁决定、谁告知”规定。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进行执法检查,积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排查与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增加暗查暗访频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行刑衔接,及时移交。要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危险作业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交查办。
(五)及时总结,完善台账。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互联网+执法”系统和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要求,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执法档案网上生成,并做好执法文书的正确录入填写和整理归档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认真分析评估执法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达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作目标。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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