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对问题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个、曝光一批、警示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现将部分问题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文昌镇某村刘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5年1月14日,中卫市公安局宣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某村某队的仓库内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305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持有的305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案例2】中宁县徐某厨具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27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徐某厨具销售店销售的由西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SPTY8.5/17-S09的商用平头炉1台,执行标准为GB 35848-2018,不符合现行标准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的由慈溪市附海镇斌乐电器厂生产的型号为 BL-221 的对流式取暖器1台,CCC证书编号为2017010707012573,证书已撤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涉案的1台商用平头炉货值金额为110元,1台对流式取暖器货值金额为130元。本案中,当事人购进的1台商用平头炉、1台对流式取暖器均未售出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平头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CCC证书已撤销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涉案的1台商用平头炉,罚款3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海原县某某手抓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2025年2月27日,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针对12345举报投诉系统反馈的来电人投诉:“海原县某小区某某手抓饭店未办理消防手续,请求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海原县某某手抓店(个体工商户)主体两层,使用地上一至二层,一层为卡座、厨房,二层为KTV包房、包间、宴会大厅,使用性质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经检查,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海原县某某手抓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卫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某水循环综合利用项目案
2025年3月4日,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收到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行政执法建议书》,反映中卫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15日开工建设某水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中卫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10413.61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5】宁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年3月19日,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对某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宁EE*** 在2025年3月4日,3月6日,3月9日,3月18日拉运居民住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时,没有真实有效的填报电子或纸质运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99中规定的违法程度“一般” “第一次被查处”情形,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3月26日决定给予宁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李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2025年4月2日,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关桥乡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经组织调查,李某某驾驶宁A4***大众小型轿车,与其朋友载李某玉一行三人从海原县县城去往银川,在途经关桥乡马湾村路段时有事离开,将三人放在关桥乡马湾村路段,驾驶员李某某与三名乘客共商议车费200元。经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询问得知,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李某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李某国于2025年4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20 的规定,决定给予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夏中卫市某某冶炼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案
2025年4月17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抽查宁夏中卫市某某冶炼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外来施工人员张某某的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卷面总分值设置为80分,但考试试卷卷面最后得分100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教育培训类(85A)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规定,对该企业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中宁县某某冶炼厂石灰岩矿主运矿道路部分路段坡度超限等违法违规问题案
2025年4月23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中宁县某某冶炼厂石灰岩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矿山一采区进入采场部分路段坡度超过9%,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九)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矿山一采区+1636m平台为矿山最终台阶,台阶坡面角65°-70°,不符合60°的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矿山一采区部分路段宽度不足,局部位置转弯半径不足,部分挡墙不连续,存在一般隐患。4.矿山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对矿山的检查只对非工作帮进行了检查,存在一般隐患。
问题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决定给予中宁县某某冶炼厂处人民币8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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