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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2-00091
文  号:
卫应急发〔2022〕3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分工方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22〕37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单位、科室,相关企业:

一、目标任务

专项检查坚持以查促训、以考促学,通过考试考核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考试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和机电矿长,下同)、专业技术人员(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下同)和安全管理人员(含科、区、队正副职、班组长,下同),有效解决“草台班子”管矿山等突出问题;彻底整顿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只管收费不管教学的培训机构;坚决淘汰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考试点,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断规范教培考工作,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工作安排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围绕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考(2022年11月底前)

1.督促全市矿山企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制定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并形成报告;矿山企业要制定自考方案,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形成自考报告。加强对矿山企业自查自考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自查自考报送材料的审核把关,对自查自考“走过场”的单位,责成“返工”并列为执法必查对象。县(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9日前将辖区矿山自查自考报告、问题整改清单、矿山企业“五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统计表核实汇总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责任单位(科室):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2.督促全市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制定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并形成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专兼职教师(涉及矿山领域,下同)组织自考,形成自考报告。针对自查自考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专门组织研究,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加强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自查自考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自查自考报送材料的审核把关,对自查自考“走过场”的单位,责成“返工”并列为执法必查对象,对无自查方案、无自查报告的,要停止培训考试工作。各培训机构于2022年11月29日前将专兼职教师统计表核实汇总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责任单位(科室):局办公室

(二)考试考核(2022年12月-2023年2月底)

1.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采取分片集中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覆盖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考核工作组,通过查看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料及询问、座谈交流、面试等方式,进行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采取分片集中或者到矿山现场考试的方式,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书面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样方式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对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由其所在矿山企业组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由县(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监考、组织判卷。对各矿山企业未被抽中参加考试人员,结合2023年日常监管执法,通过“逢查必考”“回头看”等形式实现考试全覆盖。

责任单位(科室):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2.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采取分片集中书面考试的方式,对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进行全覆盖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由培训机构组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责任单位(科室):局办公室

3.采取周统计、月调度等方式,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全市培训机构、考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报送辖区内矿山工作进展情况至安全生产基础科,以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汇总报送有关数据材料。

责任单位(科室):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

(三)执法检查(2023年1月-2023年2月底)

1.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虚假培训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舞弊的考点。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2020年以来“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下同)考试通过率超过90%的考试点,倒查影像资料等考试档案,发现弄虚作假、考场作弊的要严肃查处,取消考点资格和考试成绩,追究考点负责人责任。对照检查内容严格执法,落实“一机构一表单”要求。

责任单位(科室):局办公室

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开展执法检查,对非煤地下矿山及灾害严重、考试合格率低于70%的煤矿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其他矿山执法检查比例不低于20%。对其他从业人员考试通过率低于70%的倒查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对照检查内容严格执法,落实“一机构一表单”要求。

责任单位(科室):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四)督导检查(2022年12月-2023年3月)。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有关单位自查自考、考试考核、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重点督导。同时,认真做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省际互检、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合工作。

责任单位(科室):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

(五)总结提升(2023年3月底前)。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系统梳理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专项检查总结材料。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

1.安全培训工作是否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情况;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涵盖所有从业人员。

3.安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真实有效。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从业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是否符合规定学时,是否脱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支付工资并承担培训费用;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

(二)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或者实践经验不够、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培训工作基本条件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甚至与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相抵触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是否存在只收费不培训、假培训的情况。

(三)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考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是否达标或者具备考试条件。

2.是否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3.实操考试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问答方式代替等情况。

4.理论和实操考试是否按规定安排监考等考务人员,考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5.是否对申请考核人员的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严格审核。

6.是否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规定。

7.考试全过程是否录像存档,考试档案及考试数据信息是否规范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矿山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工作开展,统筹工作由办公室总牵头。县(区)、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要紧盯考试考核和执法检查两个重要环节,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自查自考不认真、提供虚假自查自考报告,以及自查自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依法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对培训走过场,甚至假培训、只收费不培训的培训机构要立案处罚、通报曝光,对考试纪律松散、考风差、监考和实操考评“放水”、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考试点要整顿、清理。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权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健全完善机制。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培训考试制度等长效机制,促进矿山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质量考核机制,提高安全培训规范化水平。要坚持“逢查必考”,常态化开展抽考和“介入式”检查(预审培训方案、培训课件,视频观看或者蹲点考察培训现场等),提高矿山企业自主培训、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四)强化组织调度。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要按照“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培训机构、考试点相关统计报表、月度报告、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阶段工作小结等调度材料,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汇总全市矿山相关统计报表、月度报告、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阶段工作小结等调度材料。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通报表扬先进,约谈、曝光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企业和培训机构、考试点,促进问题整改。考试考核、执法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要报送建议调整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考试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整治培训机构、淘汰考试点名单。

2023年3月20日前要报送总结报告(含矿山安全培训典型做法)、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调整岗位人员和再培训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以上报送材料均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矿山专项联系人及电话:段永强,0955-7068556

培训机构、考试点专项联系人及电话:杨鹏,0955-7068553

电子邮箱:zwsyjglj@126.com。


    附件:1.中卫市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2.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4.调整岗位人员、考试不合格专兼职教师和再培训人员统计表.pdf

          5.整顿培训机构和淘汰考试点统计表

          6.矿山企业“五类人员”统计表(XX类人员)

          7.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统计表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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