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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01-10 来源: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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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华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640121MA75WCW05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中卫市景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10”事故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万元(¥: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中卫支行,账号293890010400077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法人王开明下落不明,通过挂号邮寄送达未签收,依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号为(卫)应急罚〔2019〕A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三楼,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联系电话:0955-7068288。

特此公告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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