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在未办理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手续前不得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请各监管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特此公告!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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