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力度,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各县(区)、各部门对照国家出台、修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全面学习,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现将第二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查处一个、曝光一批、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某硅业水泥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2025年9月8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四防”领域督察反馈问题转办函》反馈宁夏某水泥有限公司存在两条问题隐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25年2月24日与宁夏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送变配电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一概不负责事故费用及责任”,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依法对宁夏某水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2025年5月28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外包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在2025年的应急预案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中卫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新建兰炭烘干窑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2025年3月24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安环部部长周某某、原料车间主任王某,确定该公司2号兰炭烘干窑建成于2023年11月,2025年2月投入运行,该公司兰炭烘干窑(2号兰炭烘干窑)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采集了视频,复印了该公司现状总平面图。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对宁夏中卫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宁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2025年7月2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中宁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私自建设,截至目前,加油站罩棚已经建成,油罐已埋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对中宁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宁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作出处人民币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
2025年3月4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及验电器等设备的上次检测日期为2023年1月份,均未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给予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12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自治区专家对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整改隐患“乙炔充装间可燃气体外壳未接地、乙炔暂存间安装轴流风机、氧气车间安装风险告知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未办理特殊作业票,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未有效执行特殊作业制度,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中卫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夏某能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石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案典型案例
2025年9月25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能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石空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给予宁夏某能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石空分公司处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的规定,给予郑某某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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