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卫应急发〔2021〕46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各企业:
2021年,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重点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严肃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提高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市应急管理局选取了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现将选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违法案。2021年2月20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阿苯达唑车间设计安装的6台防爆轴流风机被拆除了4台,导致作业场所通风设备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且阿苯达唑车间3名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已超过保质期,有1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劳动防护服和劳保鞋在岗作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3月12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伍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案。2021年9月14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卫市大有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宁夏顺泰冶炼有限公司关闭操控室报警器案。2021年9月15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顺泰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关闭二楼生产车间操控室报警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案。2021年6月29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中盛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谢文秀变更为项初,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申请。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1年8月13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志财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为他人代考,未如实记录员工王志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8月23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5起典型案例,反映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缺位。针对此类案例,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予以果断查处,严管重罚,杜绝隐患。同时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持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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