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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4-00026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标  题:
中卫市烟花爆竹 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中卫市烟花爆竹 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加大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力度,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现将部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11月,违法行为人孙某为燃放及出售获利在没有办理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一批“加特林机枪”烟花,到货后将烟花私自储存在农村家中,共九箱半。公安机关对孙某处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沙坡头区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秦某在沙坡头区某批发城巷子北侧仓库内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秦某处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案例三】2023年12月,沙坡头区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范某所经营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门口发型社内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范某处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案例四】2024年1月,沙坡头区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孙某在未获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孙某处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五】2024年1月,沙坡头区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于2023年12月10日在甘肃省靖远县购买7箱烟花爆竹后拉回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某村某队常某家中储存待售,孙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对孙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六】2023年1月,中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王某两处存放烟花爆竹据点,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存储的烟花爆竹并转移至安全地点。王某对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王某因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例七】2023年12月,王某、马某从外县购买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在卸货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王某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马某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王某、马某因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王某处行政拘留6日、马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没收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

【案例八】2023年12月,邓某、张某购进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藏匿在家中,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联系了买家,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鸣沙派出所查获。邓某、张某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邓某、张某因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马某分别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没收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

【案例九】2024年1月,马某通过其朋友联系购进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藏匿在县城某小区地下室,通过电话联系了买家,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新堡派出所查获。马某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马某因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马某处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

【案例十】2024年1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进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藏匿在某乡镇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新堡派出所查获。王某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十一】2024年1月,肖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进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藏匿在某乡镇仓库中,拟在春节期间进行销售,在存储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新堡派出所查获。肖某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肖某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十二】2024年1月,解某通过微信联系购进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藏匿在某乡镇家中,拟在春节期间进行销售,在存储过程中被中宁县公安局舟塔派出所查获。解某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解某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二、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典型案例

2023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台压力容器未能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责令宁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中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作业典型案例

2023年5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中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焊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经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日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中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属重大事故隐患。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裁量基准,给予中宁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中宁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临时用电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2023年7月2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中宁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专项整治、中宁县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号电石冷却车间南侧中间位置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作业票(属重大隐患),临时接的电源线绝缘多处破损,使用的插线板开关损坏,且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责令立即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给予宁夏中宁某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海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典型案例

2023年6月,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海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4月从河北百工公司购进26只118L双角阀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后提供给用户使用。其中7只气瓶在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书,其余19只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提供给餐饮经营者使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贰拾万元处罚(¥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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