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问题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二)
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县(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照国家出台、修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全面学习,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现将第二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查处一个、曝光一批、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中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县白马乡大石子沟北建筑用砂矿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向中宁县应急管理局移交《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一份,经查证发现:宁夏中宁县白马乡大石子沟北建筑用砂矿东侧台阶为最终台阶,其中1号、2号安全平台局部位置宽度2.5-3m,不符合4m规定;3号清扫平台局部位置宽度4-5m,不符合6m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项(十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县白马乡大石子沟北建筑用砂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原县运输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且车辆严重超员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2日,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对海原县运输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宁E****3(核载35人)车辆涉嫌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且车辆严重超员。
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对海原县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从事危险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5日,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沙坡头区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对明巨矿山北段爆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在明巨矿山北段爆破现场正在组织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检查单上无安全员签字、爆破技术负责人签字;在尚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安全员已在爆破后检查记录单签字确认。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卫市明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宁E****D车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5月13日,中卫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工业园区大队移交案件线索。经组织调查,中卫市明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明政公司)与沙坡头区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通勤车租赁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租赁合同约定车辆于5月6日至5月13日期间发生电池故障,为继续履行合同,明政公司擅自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宁E****D(核载46人)为该新材料公司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活动,涉嫌非法营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及《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6项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给予中卫市明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宁夏杞元枸杞产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典型案例
2024年5月30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杞元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代码为217043050202100329的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定期检验报告,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附录A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设备类(s)第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宁夏杞元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报检并取得检验报告,经复查整改符合要求,该项重大事故隐患已消除。
【案例6】宁夏隼青业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木材破碎机安全防护不合格案
2024年6月26日,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夏隼青业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木材破碎机的运动部件和传动部件未安装防护罩,木材破碎机安全防护不合格。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夏隼青业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3日,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向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移交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经查证发现: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筑电工沈某某在未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上岗从事相关作业。
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对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中卫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9日,中卫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卫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拣场地内部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市邮政管理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对中卫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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