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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0-00034
文  号:
卫应急发〔2020〕49号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20〕49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中卫市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切实提升“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四级灾害信息员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能力水平,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各类灾情,全面做好自然灾害防、减、救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市、县(区)、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四级灾害信息员。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群众认可、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凡被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四级确定的灾害信息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 县(区、)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需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及时在灾害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信息录入。

第七条 市、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市、县应急管理局确定;乡镇(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确定;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社区)确定,一般由村(居)委会“两委”成员担任。

第八条 市、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名灾害信息员,乡镇(社区)灾害信息员由应急管理所全体干部担任,村(居)委会原则上至少确定2名灾害信息员,并实行A、B岗管理。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村、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第九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的。

(三)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灾情统计报送(含火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检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险情信息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十二条 接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鸣锣、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至群众,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必要时,根据预案安排,配合乡、村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地带人员。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村(居)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统计、汇总上报乡镇(社区),乡镇(社区)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应急管理局,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本辖区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含分乡镇数据),完成初报;在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情过程结束,完成续报;灾情稳定后,村(居)委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社区),乡镇(社区)在1日内汇总上报县(区)应急管理局,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核报。对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在电话报告乡镇(社区)的同时,及时上报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灾情全面情况。

第十四条 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灾情信息指令后,要及时以电话反馈相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要做到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以书面形式(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反馈灾害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因灾害死亡(含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灾情稳定后,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工作。对可能达到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灾情会商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市、县(区)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

第四章 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灾害信息员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本地区乡(镇)、村(居)委会两级灾害信息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装备配备、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度至少组织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参加一次专题培训,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本县(区)乡级和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为本级灾害信息员配备灾害预警预防、查灾核灾报灾等必需的工具及装备,保证灾害信息员人身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的灾害信息员,邀请有关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对灾害信息员所在的乡镇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一次性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等过程中作用发挥充分、职责履行到位的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等重大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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