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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1-00015
文  号:
卫应急发〔2021〕12号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标  题:
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卫应急发〔2021〕12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停产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和《中卫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做好2021年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应急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确保稳定的政治自觉。要认真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不等不靠抓好落实。要清醒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专题研究部署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和事故隐患,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严格标准,依法依规复工复产

各县(区)应急局要指导督促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各项自查自改工作,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属地应急部门提交复工复产方案,说明复工复产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属地应急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按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做到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要严格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复工复产行为,对存在违规提供火工品、违规供电等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三、突出重点,严格把好复工复产安全关口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工复产时,要提交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前隐患自查自纠报告、现场应急处置预案等复工复产检查验收资料。要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新招录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属地应急部门在组织验收时重点检查企业以下情况:

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3.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5.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6.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7.是否满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未提供复工复产前隐患自查自纠报告、未制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要求;生产现状和安全监管出现严重滑坡,不能达到相关规定的安全技术保障条件;未实施分层台阶式开采、高陡边坡没有治理方案、未实施爆破作业一体化、相邻矿山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查隐患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程序及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复工复产前的自查自纠,对所有生产系统、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确保应急救援设施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安全生产设施完好,切实消除隐患,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施的检修或复产启动,必须经企业分管负责人现场进行安全确认。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复工复产验收报告,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经验收合格、下达复工复产指令后,方可复工复产。

四、多措并举,严格落实监管执法措施

各县(区)应急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动态,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坚决不予复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复工复产工作走形式、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不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责令停产,重新组织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情形严重的要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非煤矿山三年专项行动,严格监管执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县(区)应急局要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信息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对复工复产非煤矿山随机抽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县(区)应急局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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