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6·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7年6月16日0时至7时40分,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水处理车间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35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区监察局副局长和区法制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群团工作委员会、镇罗镇人民政府、区检察院(邀请)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5日,单位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军东,注册资本90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营业执照核定主要经营范围为:硅铁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机械工程(冶金专用设备)的研究、技术咨询服务;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特种设备除外);金属及金属矿、五金产品的收购、销售。各种证照均在有效期范围内。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2、事故时间:2017年6月16日0时至7时40分。
3、事故地点: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水处理车间。
4、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70.3561万元。
8、亡者情况:死者崔红玉,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系沙坡头区镇罗镇镇罗村11队人。
二、事故简要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6月16日0时至7时40分,工人崔红玉1人在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水处理车间上夜班。车间墙根码放了高12层的工业用盐袋倒落,将崔红玉压住。16日7时40分,工人李素芳接班时发现后,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镇罗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120”拨打求救电话,并进行施救工作。9时,中卫市医院急救中心赶赴现场抢救,经医生诊断崔红玉已经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此次事故中,崔红玉未按照公司盐袋只能码放6层高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工人李素芳在交班时已告知其盐袋码放超高并且倾斜,有安全隐患,但崔红玉没有自行处理,也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没有排除该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法人代表黄军东、安全办主任杜永柱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排查出水处理车间盐袋码放超高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现场监管责任;二是公司针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辨识风险的能力低,工人生产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崔红玉:未对水处理车间盐袋码放超高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杜永柱(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沙坡头区柔远镇沙渠村7队,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疏于现场管理,没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杜志国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杜永柱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黄军东(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沙坡头区长河小区镇罗楼,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隐患排查不细致,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抓的不紧不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黄军东罚款15044元的处罚(其2016年收入30%的罚款。查公司财务报表,其2016年收入50147元)。
(四)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未认真开展,职工培训教育不重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驻地镇政府和安监部门汇报,及时救治伤者,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且死者崔红玉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中卫市茂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杜绝冒险作业、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事故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转变“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职工安全保护措施。
(三)事故单位要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公司、班组和岗位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管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持作业现场整齐有序,消除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公司要合理安排各车间上岗职工数量和工作时间,坚决遏制超强度超时间工作和万一发生事故无人知晓,不能及时救治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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