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4月25日15时50分左右,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对《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中卫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开展了事故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安办〔2021〕107号)要求,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核对有关证明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奚某某,车牌号为宁AK1095的车辆驾驶员。涉嫌犯罪,由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4)宁0521刑初146号)
(二)追究行政责任人员(1人)
李某某,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72000元×40%=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5月28日缴纳完毕。
(三)追究责任单位
宁夏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5月28日缴纳完毕。
(四)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追究情况。
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马某某向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作了书面检查;恩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李某向恩和镇党委作了书面检查。
(五)事故报告公示情况
事故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单位
一是建立健全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相关岗位职责;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二是加大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了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三是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和排查,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增设了安全警示标识,加大了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频次,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对外包作业实行统一管理,针对雇用车辆及随车式起重机使用管理采取了管控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落实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二)相关管理部门
1.2024年4月26日中宁县组织召开了“4·25”事故现场警示会议,中宁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参加了警示会议。
2.中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电入湘项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函》,督促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全面排查相关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认为,事故涉及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行业部门进一步落实了监管责任。经评估组人员集体讨论,通过中宁县恩和镇材料临时转运场“4·25”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中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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