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依法公开发布制作或保存的安全生产信息。
(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承担责任。
(四)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中卫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发布政务信息;
(七)中卫市应急管理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二、安全生产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务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卫市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务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可以向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 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申请;
2.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六)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市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应急管理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中心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九)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一)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三、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办公室1名经过保密培训的负责政务信息网站制作工作人员承办。
(四)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领导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五)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局确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卫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如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务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中卫市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在一季度结束前向中卫市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3.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五、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分级负责的原则;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年终开展考核评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2.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3.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4.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安全生产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6.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五)考核评议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六)评议采取问卷评议、查看网站等方式进行。
(七)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通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六、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三)收到举报的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2.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举报人调查核实;
3.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4.做出处理决定;
5.回复举报人。
(五)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举报的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六)自受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七)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2.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3.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5.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九)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七、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是指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以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的准确性。
(三)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单位贯彻实施意见;
2.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指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研究决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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