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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12-05 来源: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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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做好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制定了《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7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办公室应当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审查工作,对于拟公开信息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领导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范围。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范围、单位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岗位职责及有关规章制度;

2.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3.财政预算、决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发展规划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

5.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2.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3.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第四条 公开时限。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程序:

1.各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定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要依法受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享有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0〕69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四)属于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说明理由;

(五)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举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科室、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单位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由起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

(三)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材料原则上与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同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进一步提升舆情监测、研判、回应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舆情监测。安排专人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政府热线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三条 舆情报送。各科室发现重大政务舆情时,要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沟通,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舆情回应及处置。负责回应处置的科室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对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 

第五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第六条 舆情督查与问责 

舆情回应纳入年度考核,对以下情况予以问责:   

(一)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使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五)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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