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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0-00034
文  号:
卫医保发〔2020〕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上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医疗费用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上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医疗费用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0〕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设置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对接诊发热疑似确诊病人实施免费诊疗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1号),现就上报接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发热、疑似、确诊病人医疗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医疗费用的时限

为准确掌握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前期发热就诊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各设置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于2月8日12时前,向所属地医疗保障局统计上报1月25零时至1月26日24时期间的,在发热门诊因发热就诊后患者挂账或自费费用明细表(见附件)。各县(区)医保局汇总后于2月8日18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二、做好医疗费用统计和退费工作

各设置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2020年1月25日至26日期间在发热门诊就诊患者自费医疗费用的退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退费。已缴纳2020年医疗保险费的,可凭缴费收据退回自费医疗费用。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费患者,督促其尽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凭缴费收据退回自费医疗费用。对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得退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退费人员的退费登记,保留票据,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上报的医疗费用,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将这部分费用纳入本次专项防控医疗费用之中。因工作延误等原因没有及时上报或退费,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医疗机构承担。


附件:

       1.中卫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2.中卫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救治保障人员信息登记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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