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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4-00002
文  号:
卫医保发〔2023〕7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全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3〕70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乡村诊疗能力,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高全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调整具体标准为村卫生室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5元/次调整为6元/次、非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4元/次调整为5元/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实施范围

本次调整仅涉及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服务站暂不调整。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一般诊疗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相关要求

(一)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政策。

(二)村卫生室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每次就诊必须要有明确诊断,要有门诊记录,开具处方,否则不予兑现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对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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