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开展安宁疗护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持续满足我市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12号)中“探索全区开展安宁疗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施按床日等付费方式”精神,扎实做好疾病终末期和老年患者在临终前的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服务工作,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开展安宁疗护医保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把握收治标准。按照“严格界定范围,把握进入标准”,坚持患者自愿、设定支付期限的基本原则。
(二)规范开展服务。按照《国家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安宁疗护实践指南》(国卫办医发〔2017〕5号)规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三)以病人为中心。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阶段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人文关怀等服务,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维护患者尊严,促进社会和谐。
二、准入条件
纳入安宁疗护的患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卫市参保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中的疾病终末期患者;
(二)经参保患者和/或家属明确不再接受与疾病相关的手术等创伤性或专科性治疗及癌症的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其他治疗的患者;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疾病终末期,目前无治愈可能、病情不断恶化,且按照《安宁疗护病人病情(生存期)评估单》(附件)进行评估,原则上得分小于50分,预计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
(四)经与参保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同意接受安宁疗护服务。
三、认定规程
安宁疗护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参保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认定为安宁疗护人员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1.自愿申请安宁疗护的参保人,应先进行病情(生存期)评估。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医疗机构安宁疗护中心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的病情和生存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安宁疗护病人病情评估单》。
四、费用结算
安宁疗护医保结算按床日定额付费方式进行结算。医保基金结算标准为300元/床日,医疗机构与病人依据医保目录、医疗机构等级比例等医保政策结算。
进行安宁疗护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陪护等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及家属知情告知。
每个病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安宁疗护。
五、工作要求
1.取得卫健部门确定的有安宁疗护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统筹区医保部门申请开展安宁疗护。
2.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宁疗护收治范围规定收治患者,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
3.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严格履行我市安宁疗护服务协议,提高终末期参保患者的生存质量,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4.医疗机构收治的安宁疗护病人,住院疗护期限90天,如继续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入普通病房,按普通住院相关规定予以结算;如确需继续安宁疗护的,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报辖区医保局审批。
5.各县(区)医保局加强对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监管,强化收治患者进入条件和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收治、合理诊疗,重点对患者进入管理、实名制申报、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规范疗护服务行为,并与医保支付挂钩。做好安宁疗护相关费用的审核、拨付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间国家、自治区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辖区医保局、卫健委反馈。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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