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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6-00051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08月15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国家新版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我市的落地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4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布“普通透视”“食管钡餐透视”项目编码的通知》(宁医保函发〔2025〕1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并开展价格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市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37个加收项、30个扩展项、2个减收项(详见附件1),同步停用“普通透视”等26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名称中所称“减收”是区别与“加收”“扩展”的一种计费方式,不在主项目上减收。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具体要求详见使用说明)。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原则上,规范前属于单独计费耗材的,规范后收费政策不变。

二、严格落实第四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基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的X线透视、CT、磁共振扫描等放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有价格,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综合考虑历史价格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合理比价关系等因素,按现行平移价格确定B类、C类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中卫市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执行B类标准;中卫市中医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卫市妇幼保健院、沙波头区人民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中宁县中医医院、中宁县妇保健院、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医院、海原县妇幼保健院执行C类标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C类标准下浮10%作为其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落地执行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放射检查类停用项目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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