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减税降费措施,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自5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预计为全市企业用人单位减负544万元。
为有效减轻我市用人单位的负担,助推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5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由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以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2054元的60%(3103元)至62054元的300%(15513元)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调整后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将为全市企业用人单位减负544万元。对2019年5月1日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及按政策规定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时,补缴和趸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和趸缴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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