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按照国家“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目标要求,市医保局迅速落实,全面执行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完成接口配置调整工作。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要求,1月8日至9日,指导督促全市67家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新冠感染门诊和住院医保报销政策接口配置调整工作,确保新冠感染门诊报销和住院相关政策如期落地应用。
二是严格落实“乙类乙管”医保政策。在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在新冠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新冠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力度。加强医保自身服务,更好保障患者就医用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力度,帮助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乙类乙管”医保政策,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的医保费用报销。在运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减轻患者的救治负担,确保参保患者全面及时享受“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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