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3 号)精神,把保障群众病有所医、病有所保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政策、推进改革、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自2023年6月1日起,我局根据文件要求提高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由原来的1200元/人/年调整为在职4000元/人/年、退休人员4500元/人/年,政策范围内的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二级医疗机构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60%、社区卫生服务站70%调整为在职职工在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乙医疗机构、三甲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60%,退休职工在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乙医疗机构、三甲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65%。不断增加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数,由原来的30种增加到41种,提高部分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门诊共济政策的落地实施,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化调整了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全体职工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药费负担。我局深入推进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初见成效,使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自6月起,截至目前,全市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就诊191168人次,总费用2773.98万元,医保基金支付1625.49万元,实际报销比例58.6%,较改革前提高19.64%,次均费用145.11元,较改革前略有增加,增加32.83元;全市职工门诊慢特病就诊32676人次,总费用1346.69万元,医保基金支付870.3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64.62%,较改革前提高9.66%,次均费用412.13元,较改革前降低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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