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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3-0016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1月06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 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中卫市文萃南路158号四楼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承担市级医疗保障领域执法职责,以市医疗保障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市级承担的医疗保障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市医疗保障局对县(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具有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市医疗保障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县级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6.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在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对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15日内予以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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