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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5-00072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标  题:
中卫市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业务办理流程

中卫市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业务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自愿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1.依法设立,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本辖区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自经办机构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考察评估

中卫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发现医疗机构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或评估材料的,留存证据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零售药店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四、结果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在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名单。

五、签署协议

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拟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协商,确定协议内容,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六、信息系统接入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医保专网线路需凭借已签订的医保协议至当地运营商自行申请,并将接入医保专网终端计算机的IP地址、MAC地址报送属地医保局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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