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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4-0006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标  题: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84号委员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84号委员建议的答复

市政协办公室

贵办提出的关于加大互联网诊疗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互联网门诊大病服务医保范围、互联网诊疗复诊认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委员建议收悉,现结合职责职能答复如下:

一、加强互联网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我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相关要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具备准入条件后,均可申请纳入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互联网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双方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协议。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处方推送至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等,由第三方机构向就诊参保群众直接配送药品,方便参保患者就诊和就近取药。

二、加强互联网医保支付执行工作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已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政策支付标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包括互联网复诊(B类价格5/次、C类价格4/次)、互联网(远程)会诊(B类价格180/次、C类价格160/次)、互联网(远程)病理会诊(B类价格230/次、C类价格200/次)、远程心电监测(B类价格180/次、C类价格160/次)、远程胎心监测(B类价格18/次、C类价格16/次)、远程睡眠呼吸监测过筛实验(B类价格180/次、C类价格160/次)等6项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系统性规范互联网+”医保政策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医疗机构门诊压力。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互联网门诊大病服务医保范围,满足患者门诊大病需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同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感谢贵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以后对医疗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4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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