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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0-00209
文  号:
卫医保发〔2020〕57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1月04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0〕57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98号)精神,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向患者说明服务项目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强制服务、分解服务、强行收费。

二、第一批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中将互联网复诊(H110200001)、互联网(远程)会诊(H111000003)和互联网(远程)病理会诊(H111000004)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远程胎心监测(H311201026)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提请互联网复诊、互联网(远程)会诊、互联网(远程)病理会诊前,先实施院内会诊,医疗保险仅限于住院支付,每个住院周期只支付1次费用。参保患者或家属单方面要求提请的远程会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远程胎心监测费用在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中进行结算。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网络诊疗平台、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30号)、《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卫市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卫卫计发〔2018〕185号)要求,或自行协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规范执行政策。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此项政策落实。


附件:中卫市“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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