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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0-00213
文  号:
卫医保发〔2020〕58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中卫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卫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0〕5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市级公立医院:

调整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比价关系,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控制医疗总费用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缓解医保基金压力、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看病负担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一项刚性指标,是福建省三明市医改主要经验之一,也是我市2020年至2021年主要医改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自治区、中卫市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借鉴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进一步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调整优化我市医疗收入结构和比价关系,经市医疗保障局与市卫健委决定,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价依据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18〕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20版)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52号)和《关于印发中卫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卫医改秘发〔2020〕6号)精神,实施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价目标

针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体现同地区、同级别、同价格的管理原则,在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中卫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20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使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相应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力争2020年底全市医疗服务收入占比≧33%,2021年全市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达到国家要求的≧35%的目标。

三、调价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以下简称《项目价格<2020版>》)中第一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4847项)的标准进行测算。

(三)三级乙等医院按照《项目价格<2020版>》A类下调10%测算,二级医院按照《项目价格<2020版>》A类下调15%测算,不得删减、增加服务项目。

(四)此次测算数据,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以2018年、2019年实际发生服务例数均值测算,2020年服务例数作为参照。

(五)此次调价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相互衔接。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第一责任人,要形成工作专班,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中卫市测算部分(表格在中卫医改工作群自行下载),按时完成科学测算、正式申报等工作,于2020年11月2日12:00前将测算说明和原始测算材料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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