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1〕3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号)要求,结合中卫实际,现根据自治区核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准新增项目11项,新增除外内容5项,试行项目转为正式项目10项。
二、中卫市人民医院执行B类标准;中卫市中医院中医类项目执行B类标准,其他项目执行C类标准;二级医院执行C类标准。宁夏人民医院宁南医院参照执行B类标准。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对项目运行情况的相关内容和价格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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