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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1-00123
文  号:
卫医保发〔2021〕7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财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财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1〕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的意见》(宁医保发〔2020〕104号)和《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卫医保发〔2020〕64号)精神,研究制定了《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财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财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地级统收统支的意见》(宁医保发〔2020〕104号)和《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卫医保发〔2020〕64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务核算依托《宁夏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集中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的基金收入、支出核算。

第二章  收入核算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汇总情况表》与县(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区)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税务征收明细表分市县(区)进行记账。县(区)经办机构每月按时与县(区)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对账工作,不再做收入账务记账处理。

第四条  为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工作效率,县(区)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转入时个人账户基金暂入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再入县(区)财政专户,每月25日前上解市财政专户。县(区)经办机构收到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转移收入”,上解市财政专户时,借记“转移收入”,贷记“支出户存款”;市经办机构依据财政专户银行收款回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转移收入”(分县、区)。县(区)经办机构“转移收入”科目年末余额为零。

第五条  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利息收入,每季末25日前上解市财政专户。收到银行计息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利息收入”,上解市财政专户时,借记“利息收入”,贷记“支出户存款”。市经办机构依据财政专户银行收款回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利息收入”(分县、区)。县(区)经办机构“利息收入”科目年末余额为零。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县(区)经办机构先从基金支出户退费,每季度根据退费总金额向市经办机构申请拨付退费基金。退费时,借记“暂付款”,贷记“支出户存款”,收到市经办拨款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暂付款”。市经办机构拨付退费款时,借记“险费收入”(分险种),贷记“支出户存款”。

第七条  市、县(区)经办机构每年1月4日划拨上年个人账户利息,市经办机构根据市、县(区)经办机构业务生成的医疗保险账户计息单分市、县(区)明细记个人账户利息收入。

第八条  市、县(区)经办机构按月划拨个人账户,市经办机构根据市、县(区)经办机构业务生成的医疗保险账户划拨单分市、县(区)明细记个人账户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市地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文协调县级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上解到位,7-12月新生儿财政补贴于次年4月底前上解到位。


第三章  支出核算


第十条  县(区)经办机构每年按季度申请所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区)经办机构收到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市经办机构拨出基金时,借记“补助下级支出”(分县级明细),贷记“支出户存款”。县(区)经办机构支出基金时,借记“医保待遇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

第十一条  跨省、区内异地就医清分清算。县(区)经办机构应收小于应付时,借记“医保待遇支出”,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县(区)经办机构应收大于应付时,借记“上级补助收入”,贷记“医保待遇支出”。

第十二条  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实行预拨清零制度。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退回至市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县(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银行存款年末余额为零。

第十三条  市、县(区)经办机构按月进行职工大额代扣、门诊统筹代扣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划拨业务,市经办机构根据市、县(区)经办业务提供的纸质划拨单据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县(区)经办机构按季度上解市经办机构代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区)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统一要求,按月、季、年填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及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要求的各类基金报表,市经办机构按时汇总上报各类基金报表。

第十五条  基金预决算报表由市、县(区)经办机构按照预决算编制要求,分别科学合理编制预决算草案,经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级经办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经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纸质单据必须经业务审核、财务审核、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卫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所涉及相关规程如有变更或自治区有最新政策出台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税务征收明细表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税务征收明细表

3.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税务征收明细表

4.公务员医疗补助税务征收明细表

5.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拨款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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